关于征求《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来源: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表时间:2017-08-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167977;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zshbjdqk@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横江三路4号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 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力度,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划定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的燃料,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的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Ⅰ、Ⅱ、Ⅲ三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一)以下区域划定为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 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 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 大亚湾开发区:除大亚湾石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 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 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 (二)以下区域划定为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惠城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惠阳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仲恺高新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惠东县:大岭镇、白花镇。 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龙溪镇、泰美镇。 (三)以下区域划定为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除Ⅱ、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全市其他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和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2018年1月1日起,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自2019年1月1日起,10蒸吨/小时(不含)以上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燃煤锅炉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县、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改监督工作,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市发改局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实施集中供热,市住建局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市环保局及市质监局指导各县区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5〕154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 8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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