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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表时间:2018-09-20

           为了加强西枝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快建立西枝江源头水质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我局起草了《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20181020日。
通讯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横江三路4号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五楼水环境管理科 
邮    编:516000 
电    话:0752-2167312
电子邮箱:hzhbsk@163.com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920
 
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
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规目的】  为了加强西枝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西枝江流域范围内(包括惠城区河南岸、桥东、水口街道、三栋镇、马安镇,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永湖镇、平潭镇、沙田镇、新圩镇、良井镇,惠东县平山街道、大岭镇、多祝镇、白盆珠镇、宝口镇、安墩镇、白花镇、梁化镇、高塘镇,大亚湾区西区街道,不含仲恺高新区相关区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治水为主。注重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林地养护、水库水质保护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断面水质考核,以水质改善为重点。
奖励改善,补助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受偿”、“谁改善、谁得益”。
第四条【资金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筹设立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区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与适当补偿。
第五条【资金筹措】  补偿资金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调增。
市财政部门拓展资金筹措渠道,鼓励企业、个人捐赠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资金分配】  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按流域内林地面积、断面水质、水库总库容、养殖强度、基本农田面积进行分配,分别占补偿资金的40%、30%、10%、10%和10%。补偿资金具体分配按《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详见附件)执行。
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事故、事件(如乱砍乱伐、非法开采、水环境污染事故等)的,该县、区当年不参与相关补偿资金分配。
西枝江流域水质保护相关工作(如监测、评估、编制相关方案等)经费从年度总补偿资金中支出,再行分配。
第七条【补偿核算】  市林业、水务、农业、国土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流域内各县区的林地面积、水库总库容、养殖强度、基本农田面积等相关数据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根据本办法核算的上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对县、区进行补偿。
第八条【使用管理】  县、区政府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西枝江流域林地管护、水库库区环境保护、农业养殖(种植)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和其它生态保护项目。
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对补偿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县、区政府每年3月份前向市环保、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责任分工】  市环保部门负责断面水质监测和补偿资金核算;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支付;市林业、水务、农业、国土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流域各县区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县、区西枝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第十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补偿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市财政、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西枝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1. 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专项资金的;
2.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 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4. 虚报专项资金分配相关数据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获得补偿的县区在上报资金分配相关数据和在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补偿资金:
1. 虚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2.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3.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附件
 
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一、林地面积补偿资金
按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和大亚湾区补偿当年流域内林地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林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区当年获得林地面积补偿资金=某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林地面积÷补偿当年流域内林地总面积×补偿资金×40%。
二、断面水质补偿资金
断面水补偿资金分水质达标补偿、水质改善补偿两部分,水质达标补偿占70%,水质改善补偿占30%。
(一)水质考核断面设置:
确定3个西枝江干流控制断面、2个淡水河干流控制断面:
1、西枝江干流平潭镇新圩村断面(惠东县、惠阳区交接断面),水质功能目标为Ⅲ类,考核惠东县;
2、西枝江干流马安大桥下断面(惠阳区、惠城区交接断面),水质功能目标为Ⅲ类,考核惠阳区;
3、西枝江干流西枝江水厂断面(西枝江入东江口断面),水质功能目标为Ⅲ类,考核惠城区;
4、淡水河干流惠澳大道淡水河桥下断面(惠阳区、惠城区交接断面),水质功能目标为Ⅲ类,考核惠阳区;
5、淡水河干流紫溪断面(淡水河入西枝江断面),水质功能目标为Ⅲ类,考核惠城区。
(二)水质达标补偿金平均分配给当年达到水质功能目标(或省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断面所考核的县区。
(三)断面水质改善补偿方法:
1、水质改善补偿金由上述5个断面平均分配,每个断面占水质补偿金的6%。水质改善的,本项补偿金由断面所考核的上游县区获得;水质变差的,本项补偿金由断面所考核的下游县区获得。
2、各断面水质考核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总磷(TP),根据流域水环境变化要求,由市环保、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考核断面及考核因子。
3、各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占20%、40%、40%的权重。判定能否获得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D=[(C0-C1)/C0]×20%+[(N0-N1)/N0]×40%+[(P0-P1)/P0]×40%。
C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P0为上年度考核断面总磷年均浓度值,P1为本年度考核断面总磷年均浓度值。
平潭镇新圩村、马安大桥下、惠澳大道淡水河桥下3个断面,D为正时,上游县、区得到该断面水质补偿金;D为负时,下游县、区得到该断面水质补偿金;D为0时,上下游县、区平分该断面补偿资金。
西枝江水厂、紫溪2个断面,D为正数时,惠城区得到该断面补偿资金;D为负时,惠城区不得该断面水质补偿资金。D为0时,惠城区得到该断面补偿资金的50%。
断面考核资金的结余资金用于对水质达标断面追加补偿,2个以上时,平均分配结余资金。
 三、水库总库容补偿资金
确定惠东县白盆珠、花树下、惠阳区花山、龙衣窝、水流坑、沙田、鸡心石、大坑等8个水库纳入补偿核算范围,以单个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占流域内所有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比例进行分配。当年水库水质超标的,不参与补偿资金分配。
某县区获得水库总库容补偿资金=该县区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流域内水质达标水库库容总和×补偿资金×10%。
四、养殖强度补偿资金
按生猪养殖强度计算(其它存栏畜禽折算成生猪)。以县、区流域内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与流域内国土面积之比计算生猪养殖强度(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流域内国土面积,单位为:头/km3),按各县、区生猪养殖强度之反比进行分配。
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和大亚湾区西枝江流域内当年生猪养殖强度(密度)之比为1:E:F:G,且1<E<F<G,则各县区获得的养殖规模补偿资金为:
惠城区=H×G;
惠阳区=H×F;
惠东县=H×E;
大亚湾区=H×1。
H为补偿系数。H=养殖规模补偿资金÷各县区养殖强度比数之和(以养殖强度最低县区为1,计算各县、区之间养殖强度比数)。
五、基本农田补偿资金
按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和大亚湾区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所占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区获得基本农田补偿资金=该县区基本农田面积÷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补偿资金×10%。
六、面积统计数据
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和大亚湾区流域内林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国土面积按各县、区流域内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林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国土面积累加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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