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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14-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 政 审 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我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目前,我部已停止实施许可和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发证等工作。
为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 改 革 和 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各省级 环 保 部 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按程序作出废止决定,函告我部,并向社会公告。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附件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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