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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作出修改
来源: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发表时间:2016-10-17

记者10日从珠海法制局获悉,《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作出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各类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据介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制定,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7年的时间。2014年以来我国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也修订了《环境保护条例》,导致原《条例》的许多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或者抵触。此外,《条例》中有的条文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此次修订删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违法处罚力度相应提高。

此外,结合珠海实际,就珠海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修改草案新增相应条款。主要包括:依据上位法规定,新增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环境保护教育职责,明确各类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创新环评审批制度,授权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或环境影响豁免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新建不符合本市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明确环境执法“双随机”抽查机制,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修订后的条例将明确珠海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探索排污权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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