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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来源:惠州市环保局       发表时间:2015-12-17

日前,惠州市环保局向各县(区)环保局、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印发了《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5年修订)》的通知。对比旧版《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最新修订的《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于环评审批工作有什么意义?

内容

2015版 《正面清单》项目包括5类28项

根据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惠市环 〔2014〕109号),市环保局组织制订了《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版《正面清单》”)。

记者了解到,经修订后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建设项目包括电力、民航机场,线性工程类、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类和农、林、牧、渔、海洋5大类,共28项。

市环保局方面表示,接下来各项与之相关的工作将严格按照2015年版《正面清单》执行。

 

变化

新增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场馆建设用地等内容

“对比旧版的《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新修订的2015版《正面清单》将更多项目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除了对部分原有项目内容细节进行了修改外,还新增了若干项目参与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市环保局规划科有关负责人说道。

据介绍,2015年版《正面清单》在原有的农林水利、线性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三大类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电力类和民航机场两大类。在具体的项目中,市环保局新增了农、林、牧、渔、海洋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产品基地项目”、电力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民航机场中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导航台站、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在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类新增日处理300吨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等,通过对比,记者发现2015年版《正面清单》的社会事业与服务类项目下所涉修订内容最多,共11项,包括新增 “日处理300吨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洗浴场所”、“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等9项内容,修改2项。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场馆建设用地内容也被列入2015年版《正面清单》。在房地产开发方面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办公用房等”;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宾馆、酒店等”。一些涉及场馆建设用地内容也列入正面清单,包括“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以下体育场、体育馆”等。

 

意义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记者了解到,列入正面清单项目将实行即报即批,尽量简化程序,同时加强项目建设中、建成后监管。据介绍,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可直接在市、县(区)环保部门服务窗口进行申报,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便可立即办理许可手续。

2015年版《正面清单》的修订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这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它重在简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推进环评服务提速。例如申报一个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该类项目未列入正面清单前,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后,须到市、县(区)环保部门服务窗口 (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窗口人员审核无误正式受理材料,材料转递回主办科室审查出具意见,再交给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材料再转回窗口,办理时限需2个工作日。从交材料到拿批复,建设单位须到服务窗口2次才能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办理。但在该类项目列入正面清单后,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环境影响登记表》,到市、县(区)环保部门服务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即可在《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实现“即报即批,现场办结”,建设单位仅需到服务窗口1次便能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办理。

 

相关新闻

对9种违法行为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除了2015年版《正面清单》的修订,市环保局早在月初再次修订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2015年版《标准》”),并于日前印发实施。

2015年版《标准》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处罚。但与2014年版 《标准》相比,2015年版《标准》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和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其中,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9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了解到,2015年版 《标准》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别的内容中,增加了综合类、油气类、工业类、农业类等多个类别的5种违法行为裁量。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2015年版 《标准》调整了处罚裁量。比如在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别中,删除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增加了“未依法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环境统计资料”、“未按规定办理或变更排污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6种违法行为裁量,并明确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等。

据了解,2015年版《标准》确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情形,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种违法情形,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进一步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三季度空气质量较好城市惠州位列第九

日前,环保部发布的2015年第三季度全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通报显示,惠州跻身第三季度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名城市行列,位列第九名。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 (从第1名到第10名)依次是海口、舟山、福州、厦门、丽水、珠海、拉萨、台州、惠州和深圳。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2015年9月,我市环境空气优良率为86.7%,综合质量指数为3.52,优良天数为26天,轻度污染4天,超标污染物为臭氧。与上年同期相比,空气质量优良率下降3.3%,综合质量指数上升了8.3%,优良天数减少1天。六项监测指标中,除二氧化氮浓度下降9.1%外,二氧化硫、一氧化碳、PM2.5、臭氧、PM10浓度分别上升10.0%、12.5%、15.4%、9.8%和13.6%,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有所下降。在环保部公布的全国74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中,我市排全国第15名,珠三角第3名。

本组文字 本报记者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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