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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2016年实施的国家、各省环保相关法规标准
来源:广东环保产业网       发表时间:2017-07-05

一、国家法律法规名录清单等

1、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而且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保部将严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编制完毕并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年12月31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全部脱钩。

4、新空气质量标准在全国各地实施

2012年,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当年2月2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通过。新标准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按照统一部署,新标准分期实施: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实施;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实施;2016年,在全国实施,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公布监测结果。

5、工信部: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监管,逐步完善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并发布了有关事项通知,指出了五项监察任务:一是,钢铁企业能耗专项通知执法监察;二是,合成氨、平板玻璃、焦炭、铁合金、烧碱能耗限额标准贯标专项监察;三是,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四是,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专项监察;五是,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专项监察。

6、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意见》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坚持市场主体、坚持政策引导、坚持统筹协调。

7、发改委、环保部:发布修订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8、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是落实《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和“十三五”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有:强调用能权交易制度。明确节能管理手段。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突出企业主体地位。重点抓用能大户。

9、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2016年7月8日联合发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宣布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快推进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削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工信部组织编制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行业协会印发,计划实施期为2016-2018年。

10、环保部关于发布“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相关信息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督促地方实现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我部根据2014年考核断面水质年均值数据,对“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不变的控制单元相关信息汇总整理,现予以公布。

请“十三五”期间水质需保持控制单元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加大管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环境监管,确保自2016年起断面水质不下降。同时,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保部官方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实施。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新增危险废物117种。此次修订除调整危险废物名录外,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其中,清单将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性,豁免管理其中环境风险可接受的环节,如运输、收集等。豁免环节之外的环节将仍然按照危险废物严密管理。如废树脂粉、含油抹布、含铬皮革废碎料等都将在特定环节实行豁免。

新名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各地出台政策管理危险废物:

(1)江苏:多项审批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

江苏省环保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事项均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审批。

(2)福建:布局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2015年10月,福建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17年底前,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宁德5市各建成1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及填埋场;要求2018年底,福州市要再建成1个;2019年,莆田也建成1个。2017年底前,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实现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可追溯。“十三五”期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3)重庆: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动

重庆全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市民可拨打“12369”和“110”电话,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检查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等4类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情况。

(4)河北:禁止危险废物“上山下乡”

近日,河北省近日通过一项地方性法规,禁止城市垃圾和废弃物等向农村随意倾倒、填埋,防范城市污染“上山下乡”和危险废物跨区域随意倾倒。条例还规定,县级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加强乡村环境动态监测工作,公开监测信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并将乡村环保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5)天津:利用视频平台实时监控

据了解,从今年7月至9月,天津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的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国家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工程技术(天津)中心;利用视频平台实时监控,下一步,天津市还将继续升级视频监控平台,增加危险废物运输车辆GPS及视频监控等。

(6)四川:点名约谈危险废物重点企业

日前,四川省环保厅出台《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对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涉危险废物企业的全面排查工作、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再度明确要求严格打击涉嫌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集中点名约谈危险废物重点企业存在环境管理不规范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求被约谈的企业限期整改,否则将列入“黑名单”。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3、《既有绿色建筑改造评价标准》

2016年8月起实施。

14、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按照《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给予电价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2016年9月1日实施。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

17、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19、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国家发改委发布《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第四阶段燃油消耗标准即将于2016年1日起实施

现阶段最严苛的第四阶段燃油消耗标准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按照国家要求,到2020年,车企燃油限值要从2015年的6.9L/百公里降至5.0L/百公里,年均降幅达6.2%左右。第三方智库机构能源与交通创新中心近日发布的《2015中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发展年度报告》显示,要实现上述目标,在车型方面,单车限值较此前加严了20%,而目标值也对应降低了30%~40%,这意味着目前1/4新车车型若不进行技术升级将面临淘汰。

2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为了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含有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两项内容。

22、船舶环保新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国际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新标准将生效,以应对越来越严峻的气候环境。

据悉,氮氧化物控制要求针对输出马力超过130kW的船用柴油机,根据船只建造日期不同会有不同的层次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三层标准(TierIII)仅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域(ECAs)内运行的特定船只氮氧化物的排放。此区域之外的地方施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章程第二层标准(TierII)。

2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7日,农业部对外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办法将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24、环保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相关导则、技术规范

1、《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2016/01/01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2016/07/01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2016/03/01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2016/03/01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 2016/07/01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 2016/03/01

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6/01/07

8、《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6/01/01

9、《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6/01/01

10、《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6/03/01

11、《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2016/01/01

12、《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2016-08-01

1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蜜蜂类》 2016-08-01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三、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1、HJ 2052-2016 钢铁工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湿式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2、HJ 807-2016 水质 钼和钛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HJ 806-201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4、HJ 805-2016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5、HJ 804-2016 土壤 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HJ 80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HJ 802-2016 土壤导率的测定 电极法

8、HJ 801-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9、HJ 800-2016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0、HJ 799-2016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1、HJ 798-2016 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2、HJ 549-20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3、HJ 548-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14、水质 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 2016/01/01

环保部发布的以上14个标准8月1日起实施。

15、关于发布《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10.1

(1)《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809-2016);

(2)《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0-2016);

(3)《水质 总硒的测定-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HJ811-2016);

(4)水质 可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12-2016);

(5)《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84-2016)

(6)《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HJ540-2016)。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

(2)《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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