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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来源: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表时间:2015-12-17

惠府〔2006〕78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巩固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四、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七、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八、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环境生活噪声监管,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生活噪声污染。      

    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2117600;环保:2112900。      

十二、本通告规定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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