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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时间:2021-04-14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业于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一、挥发性有机物是什么?无组织排放又是什么?为什么要专门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总称,简单可以理解为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VOCs不仅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也是PM2.5重要来源之一。

       无组织排放是与有组织排放相对的,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特点是排放范围广、监管难度大。顾名思义,VOCs的特点就是挥发性强,再加上涉及行业多,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尤为突出。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也就是说,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因此,通过各种技术、管理手段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臭氧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二、哪些企业算是涉VOCs企业?

       涉VOCs企业主要包括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30个行业。

       三、涉VOCs企业要怎么控制无组织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最大的区别在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关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而无组织排放则主要关注企业储存、运输、生产、使用等各环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因而,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的密闭管理才能有效管控无组织排放。在这里,我们对标准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整理,列出以下几点供各位参考:

       ①含VOCs物料的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②含VOCs物料的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③含VOCs物料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取负压等有效收集措施。

       ④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封,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⑤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

       ⑥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照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于修复(LDAR)工作。

       四、《标准》实施后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9类:

       01 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4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5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06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07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三)项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08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适用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09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适用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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